發布時間:2024-05-14 01:27:14
2023年7月28日,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白銀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市政辦發〔2023〕64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0月,《白銀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到期后,我委立即啟動修訂工作,通過向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發送征求意見函、微信公眾號和網站發布修改意見公告、召開專題座談會論證等多種形式,充分征集和聽取各部門各方面意見建議,共征集意見建議60多條,經多次論證和討論,最終確定修訂《辦法》內容18處,修訂后的《辦法》共為七章三十三條內容。
二、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我委根據《甘肅省定價目錄(2022)》《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2〕603號)等法律法規及新政策規定,修訂完善本《辦法》。
三、修訂主要內容
(一)將原文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甘肅省定價目錄(2022)》《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2〕603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原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制定工作,依據法定定價權限負責制定白銀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縣級(含平川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和標準的制定工作。”
(三)將原文第五條第一項2.修改為:“機場、車站、碼頭、公路客貨運站、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旅游景區配套停車設施;”3.修改為:“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全額投資或興建的停車設施。”
(四)將原文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下列機動車停放服務類型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管理者(停車設施管理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五)將原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計費方式由機動車停放者自由選擇,經營管理者(停車設施管理者)不得強制機動車停放者選擇計費方式,不得強行‘只售不租’。”
(六)將原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住宅小區內屬業主產權的單間獨用車庫,已計入房屋產權面積并已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不得再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屬業主產權的車位,按照政策規定交納停車服務費,有合同或協議單獨約定停車服務費的,遵照合同約定執行。”
(七)刪除原文第十一條第三款“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且未達到多數業主同意的‘三供一業’、‘老舊小區’等政策性改造小區,物業經營管理者(停車設施管理者)不得向本小區業主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八)將原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停車設施、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實行計時收費方式。”
(九)將原文第十九條第四款修改為:“機動車臨時連續停放的,累進收費實行最高限價收費政策。”
(十)將原文第二十條(二)項修改為:“在一類區域車行道停車位(機動車道停車位和非機動車道停車位)連續停放30分鐘以內(含30分鐘)和一類、二類區域人行道停車位、公共停車設施、單位對外開放式專用停車設施、住宅小區停車設施連續停放1小時以內(含1小時)的車輛。”
(十一)將原文第二十條(五)項修改為:“夜間(22:00時至08:00時)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的車輛。”
(十二)將原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建立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進行信用管理,對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及時在“信用中國” (甘肅)網站上予以公開,逐步健全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十三)將原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政策,利用優勢地位、服務捆綁等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出具和使用規定收費票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等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四)在原文第七章附則中新增第二十九條“對實行市場調節價且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的停車服務設施,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應通過指導雙方制定議價規則、發布價格行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十五)將原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4A(含4A)級以上旅游景區配套停車設施的收費標準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單獨審批。”
(十六)將原文“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
(十七)將原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第三十二條”。
(十八)將原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以前市上出臺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文件全部廢止。期間,如遇國家、省上政策調整,以國家、省上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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